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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7 篇文书

  • 覃XX犯诈骗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覃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XX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覃XX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71000元,属诈骗数额巨大,依法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,并处罚金。被告人覃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覃XX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的经济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覃XX将诈骗的汽车予以销赃

    法院: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

  • 方朱博犯诈骗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方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,000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罪名成立,本院应予支持。被告人方**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法庭上亦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方**辩称案发后其通过转让车辆的方式退了5.3万元给被害人李*的辩解意见,经查,仅有被告人方**的供述,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,且被告人方**对其供述亦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,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。被害人被骗取的钱财,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黄**诈骗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国家渔业用油补贴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**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**当庭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判处。被告人黄**已将所得赃款退出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、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平乐县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犯诈骗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吴*辉伙同他人,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被害人钱财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;且被告人家属帮其退出全部赃款,可视为被告人退赃,亦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系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,社会危害性大,且系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使用的银行账号存在他人先使用及QQ聊天没有收集到记录的意见并不影响被告人诈骗事实的存在;所提要求给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,因被告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刘家和诈骗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家和以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家和当庭自愿认罪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、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平乐县人民法院

  • 韦某某等人诈骗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韦某某、李**、陈某某、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均构成了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、李**、陈某某、赵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。在本案,被告人韦某某提出犯意,被告人李**、陈某某、赵某某积极配合设置骗局,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但李**、陈某某、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韦某某较小,可酌情从轻处罚;四被告人系流窜作案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韦某某、李**、陈某某系多次作案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案后,四被告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张**诈骗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了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**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所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张**在与他人共同犯罪的过程中,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张**当庭自愿认罪,积极退赃,取得了被害人谅解,本院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

    法院:那坡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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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